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?
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,必须符合两个条件: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;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对此问题我国《商标法》*9条作出了规定:“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”
商标缺乏显著特征,重庆商标复审,实际上就是我们在之前讨论过的缺乏显著性的标志,商标复审办理,这种标志不能作为商标当然更不能用来申请注册商标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,本问题中所谓的标志缺乏显著性,指的是“内在显著性”。我国《商标法》*11条列举了两种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一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。二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。如果一个商标要申请注册,必须符合两个条件:一是这个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;二是这个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对此问题我国《商标法》*9条作出了规定:“申请注册的商标,应当有显著特征,便于识别,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。”
一、评审和上诉
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,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评审。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发院起诉。
(一)商标驳回复审申请
《商标法》*32条规定:“对驳回申请、不予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会做出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发院起诉。”
由于客观方面的原因或商标审查员认识水平上的主观原因,有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主观与客观不相符合的情况。设置驳回复审这一程序,使申请人**会向商标评审反映其商标申请的客观情况。 但是,应当注意,商标注册申请一旦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便不能对商标样式作任何修改。商标驳回复审是在原商标基础上的复审,因此,复审时不可以对商标作部分修改。申请人如要修改,应作为新的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。
(二)申请人所要提供的材料:
1.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》;
2.《商标驳回通知书》原件;
3. 有关证据材料。
4.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分证明复印件。
二、商标异议复审和上诉异议和上诉
商标初审公告后3个月内,任何人可以对其提起异议。商标局应对其异议请求作出书面裁定。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提请评审。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裁定不服的,快速商标复审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发院起诉。
(一)商标异议复审申请
《商标法》*33条规定:“对初步审定、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,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,经调查核实后,做出裁定。当事人不服的,商标复审机构查询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做出裁定,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。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裁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发院起诉。人民发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*三人参加诉讼。”
商标异议的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,可以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。但是应当注意,申请异议复审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异议申请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,其他人不得申请异议复审。
(二)申请人要提供的材料:
1.《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》;
2. 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;
3. 在原有关证据的基础上补充新的材料。